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煤发〔2024〕167号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煤矿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豫政办〔202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煤矿智能化项目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人员修订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7月30日
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矿山安监局等七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河南省加快推进煤矿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全面规范煤矿智能化评估管理,持续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加速实现井下作业少人化,智慧赋能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正常生产的井工煤矿及配套选煤厂。新建和改扩建井工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地方煤矿智能化项目的自评申报、初审、监督等工作。省属煤炭企业、中央驻豫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所属煤矿智能化项目的自评申报、初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煤矿智能化项目命名分为智能化煤矿和智能化子系统两类。智能化子系统可分为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主煤流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通风与压风系统、瓦斯防治系统、供电与供排水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质保障系统、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配套选煤厂等十二种。十二种智能化子系统均可独立申请评估。
第五条 申请评估的智能化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主煤流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通风与压风系统、供电与供排水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质保障系统、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等十个子系统的智能化升级改造。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还应完成瓦斯防治系统的智能化升级改造。
2.各智能化子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运行数据真实完整。
3.评估涉及的采煤系统、掘进系统对照《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标准(2024版)》评分应在70分及以上,且距离对应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掘进工作面贯通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应编制智能化煤矿建设方案,内容至少包括煤矿概况、智能化建设基础、建设目标和任务、关键技术与装备、工程计划和资金投入等。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智能化子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运行数据真实完整。采煤系统、掘进系统距离对应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掘进工作面贯通的时间应不少于3 个月。
2.评估涉及的智能化子系统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煤矿智能化项目评估工作按照自评申报、初审、省级评估、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1.自评申报。煤矿对照《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标准(2024版)》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煤矿智能化项目评估申请表。
2.初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企业应及时进行煤矿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初步评估,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省级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估。
4.公示。对评估通过的煤矿智能化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智能化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其评估结果,并予以命名。命名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其申请国家及我省对于煤矿智能化项目的有关支持政策。
第八条 煤矿智能化项目(采煤系统、掘进系统除外)评估有效期3年,自命名之日起计算。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有效期至申请评估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掘进工作面贯通时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煤矿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地质条件、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自评申报。
第四章 评估要求
第九条 智能化煤矿按照建设条件分类评价指标划分为I、II、III类。智能化煤矿评估结果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智能化煤矿综合评估得分为90分以上(含),中级智能化煤矿综合评估得分为75分(含)至90分,初级智能化煤矿综合评估得分为60分(含)至75 分。
第十条 独立申请评估的智能化子系统得分为70分以上(含)通过评估。
第十一条 申报智能化煤矿的矿井,I类建设条件的按照中级及以上标准开展建设,I、III类建设条件的按照初级及以上标准开展建设。
第十二条 智能化煤矿评估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每位专家负责评定的智能化子系统不超过2项;智能化子系统评估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名。省级评估专家应从河南省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并签署《项目评审专家廉洁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相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未通过评估的煤矿智能化项目,应持续进行建设并重新组织申报。已命名的智能化煤矿,可在1年后申请升级。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智能化煤矿,应保持至少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一个掘进工作面通过煤矿智能化项目命名并持续运行。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煤矿智能化项目,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常态化运行情况评估,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每月开展一次常态化运行情况评估,并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企业应建立煤矿智能化项目常态化运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全省煤矿智能化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煤矿智能化项目建设实效。
第十九条 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煤矿智能化项目达不到相应建设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予以降级或撤销其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政策、行业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